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指导,适应我国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的要求,适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需要,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丰富实践基础,反映当代检察制度现代化要求的一种制度创新。其特色及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具有理论基础的创新性,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成熟,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发展这一物质生活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是当代中国发展、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宝,也是人民检察制度创建、发展、成熟的灵魂。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正是在这面旗帜引领下不断前行的。这种理论创新与实践是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的重要基础。她在理论基础上的创新性,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凸显在三个方面:(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理论基础上坚持一元化,即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作为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始终保持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2)适应中国国体政体。我国检察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与西方国家通过“党派对立”和“三权分立”实现权力制衡不同,在同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首先必须依靠人大的监督,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我国宪法规定设置人民检察机关,确立其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赋予其行使法律监督的专门职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建设重要实现形式之一,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3)体现当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中国当代检察机关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统领检察工作,能够着眼于其自己所处的历史方位和时代使命,深刻认识与积极应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与国际化条件下的种种挑战,牢牢把握发展着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阶段性特征,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出发,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检察实践,推进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创新发展。
2、具有路径选择的扬弃性,体现了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中国当代检察制度是对中外检察制度文化传统、制度模式等辩证扬弃的一种选择过程:(1)我国在革命、建设的一定阶段上,一度传承了中国御史制度的文化传统,借鉴移植了西方检察制度模式,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未能找到规制权力运行、避免司法专横、维护法制统一的有效途径。在汪洋大海般的小农经济环境和封建专制统治基础上诞生的新生社会主义政权,面临着社会物质生活匮乏、封建残余影响根深蒂固等客观条件,强烈呼唤一个崭新的现代检察制度,以维护新生政权,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国当代检察制度正是在“拿来”的过程中加以吸收、借鉴、改造,成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新型检察制度模式。(2)在制度模式安排选择方面,表现为独特的“质的规定性”——法律监督的制度安排模式。一方面,这种法律监督扬弃了西方检察制度大都与生俱有的行政权属性及其功能,对反映当代检察制度合理内核成分——“国家权力控制”功能予以肯定与保留,即检察官居于法官与警察,检察权居于行政权与审判权之间的中介枢纽;检察官作为法律之守护人保护被告免于法官之擅断,亦保护其免于警察之恣意,以加强对法官、警察的权力控制。中国当代检察权不是“三权分立”政权结构下行政权的一个“附属品”,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监督权,发挥对刑事诉讼权力的双重控制作用,承载我国一元分立权力架构下对行政权、审判权互动协调制约的政治功能。另一方面,这种法律监督扬弃了前苏联检察制度法律监督“不服水土”的内容。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体制、职能是同我国的宪法及其国体政体一脉相承的。其在创立初期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模式过程中,始终从立足国情出发作了选择安排,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新型模式”,凸显其特色性、科学性及其优越性。
3、具有结构功能的科学性,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结构功能上具有四个特点:(1)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性。我国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作出明确划分,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效进行,更有利于体现和形成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检察机关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下,与审判机关、人民政府等并行的国家机构。(2)组织结构的层级性。中国当代检察制度是一种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自上而下、自成体系四个层级式的独特结构,既保持了检察制度层级性的一般要求,又同行政权的层级与审判权的审级互相衔接照应,便于有效发挥人大监督下的检察权、行政权、审判权制约协调的国家权力结构特色。(3)职能配置的合理性。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在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权力结构下,对行政权、检察权与审判权进行分权与制约的配置。根据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赋予检察机关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各类刑事犯罪进行审查批准与决定逮捕、指控犯罪;为了维护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赋予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国安机关的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对审判机关的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以及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以有效监督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4)职权创设的渐进性。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完善的,法律制度安排呈现逐步演进的特点。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结构功能不仅具有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等具体的法律监督功能,更彰显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根本功能。这包括:(1)促进依法治国的功能。(2)坚持执法为民的功能。(3)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4)保障服务大局的功能。(5)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功能。
4、具有运行机制的规律性,体现了检察一体的组织原则。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运行机制上的特点具有多样性:(1)在领导体制上,考察世界各国检察制度历史演进可以发现,前苏联与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模式都产生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同为小农经济汪洋大海般的国度,但两者形成的政治基础条件截然相反,即前苏联在苏维埃政权建设中,是通过城市武装夺取政权,地方并未建立强有力的党组织,要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根据列宁的思想,其选择了总检察长领导下的上下垂直一体的领导模式。中国在社会主义政权建设中,则通过农村包围城市夺取政权,党的地方组织健全,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新生政权,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检察领导体制经历了从双重领导到垂直领导再到双重领导的历史选择过程,最终确立为各级检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2)在决策方式上,实行检察长领导与民主集中制相结合。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首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形式,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由检察长组织贯彻执行;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从而有效防止和解决检察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与冲突,从制度层面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效执行提供了保障。(3)在权力运行上,一方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相结合;另一方面办理案件实行个人负责、集体讨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权力运行方式,确保检察权公正高效有序行使,实现检察活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检察权运行机制层面看,中国检察制度的一大特色在于:坚持双重领导体制前提下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具有鲜明功效性。即:(1)实现上下统一,防止检令不通。(2)实现横向协作,防止相互掣肘。(3)实现内部整合,防止各自为政。(4)实现总体统筹,防止地方分散。
5、具有规制管理的有效性,体现了权力配置的协调制约。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规制管理上具有自身的特点:(1)外部规制管理的有效性。对检察权进行外部监督,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高度重视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在长期实践中,我国将这种思路与司法实践总结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并上升为宪法规定,成为刑事诉讼的一条基本原则。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一度出现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等问题,究其根源之一是体制机制设计层面有缺陷,外部刚性监督不足。为此,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引入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全国各级检察院大胆改革试验,探索对已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拟作撤销案件决定、拟作不起诉处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的新途径、新机制、新方法,初步找到了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外部监督新的实现形式。(2)内部规制管理的有效性。注意加强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分权与制约,实行举报(控告)、侦查、批捕、起诉、复议、复查、赔偿分离;加强检察机关专门监督机构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健全完善巡视制度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与指导,实行重大案件、重要决定报备、审批制度;加强业务部门执法办案中的自身监督,办案组成员之间互相监督,落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在管理手段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的条件下,检察机关还引入质量管理、绩效管理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实行严格的流程管理、质量控制,既保证了质量,提高了效率,加强了监督,也受到了公众的青睐。
二
党的十七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明确要求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七大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对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指导思想等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高检院的战略部署,必须紧密结合湖北检察机关实际,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在指导思想、思维方式、实际行动上实现新的转变,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动工作创新发展。
1、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使命。全体检察人员必须树立“四个观念”:(1)树立依法履职的观念。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本职责是法律监督,承担着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检察机关必须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有所作为,同时也只有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有所作为,才是真正的作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牢牢把握法律监督这个本质特征来开展检察工作,真正担负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责任。(2)树立监督为本的观念。依法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认真查处职务犯罪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提高攻坚克难的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从法律监督职能出发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特殊作用,教育、警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不犯错误;认真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反映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的责任倒查案件,严肃处理背后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树立法律监督的权威,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3)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观念。通过对各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行为的监督纠正及依法追究,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终在整体上维护司法公信力,支持有关机关树立司法权威,帮助挽回影响、重塑形象,共同维护司法公正。(4)树立监督者首先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强化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防止监督权滥用和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的发生。
2、牢牢把握法律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概括起来就是自觉践行“三个维护”:(1)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坚决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依法监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违法、司法不公等问题,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和良好的执法形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2)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履行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任务。依法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颠覆破坏活动和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和谐执法的理念,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根本任务和首要价值追求,努力做国家法律的捍卫者、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公民的法律权利,平等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权利,重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享受法律的公正;认真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坚持从实体、程序、时效上体现公平正义;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查办司法领域腐败犯罪案件,促进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重要保障。
3、牢牢把握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自觉做到“三个促进”:(1)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就是要做到“六个坚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加重视和有力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更有效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积极探索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新路子: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开展检察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科学发展;坚持工作思路合法律、合规律、合大局、合人心、合理念、合时务,更好地指导和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坚持检察事业发展是硬道理,执法办案和加强法律监督是硬道理,业务工作平稳健康发展是硬道理,促进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做到树立正确执法理念、推进业务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五个并重”,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综合考评执法办案工作,正确处理和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保持执法办案工作平稳健康发展。(2)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就是要着力提高“四个能力”:始终把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作为一项事关检察工作全局的战略任务、紧迫任务来抓。要统筹考虑,强化措施,高度重视检察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创新、科技强检工作、检务保障工作、改善执法环境,全面提高检察干警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以及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3)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水平的提高。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始终坚持执法为民,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对执法不规范问题,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做到态度坚决、法纪严明,确保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狠抓现有制度规范的贯彻落实,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一步完善执法岗位责任机制、执法质量保障机制、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完善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将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纳入全方位监督之中,促进公正、规范、文明执法。
4、牢牢把握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切入点与着力点。概括起来是“五个加强和改进”:(1)加强和改进检察业务工作。毫不动摇地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把执法、办案、监督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中心,把是否有利于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发展作为检验其他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要围绕检察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树立“大稳定观”,更全面地履行维护稳定的职责。着眼于实现全面的稳定,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提高应急能力,正确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下大气力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犯罪案件,切实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下大气力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切实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正确行使职权;下大气力查办涉及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民生问题的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群众举报申诉入手,切实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提高侦查能力和办案质量;按照中央、省委下发的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要求,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方面,要做到“六个下大力气”,即:下大力气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违法立案、刑讯逼供的问题,切实防止放纵犯罪和冤枉无辜;下大力气监督纠正刑事裁判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下大力气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切实避免犯罪人逃避刑罚执行;下大力气监督纠正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问题,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下大力气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维护民事、行政裁判的严肃性,使显失公平的裁判得到及时纠正;下大力气查办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促进严肃执法和司法公正。(2)加强和改进检察改革和工作机制建设工作。要牢牢把握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抓住强化法律监督、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调研,扎实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等七项工作机制建设,增强法律监督活力与实效。(3)加强和改进检察政治工作。要按照“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的总体要求和“六项工程”建设及其配套措施,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突出抓好专业化建设,突出抓好职业道德建设,突出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深入推进基层院建设,使全体检察人员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模范、勤奋学习的模范、秉公执法的模范、严于律己的模范,使检察队伍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党和人民信得过的队伍。(4)加强和改进规范执法和整顿纪律作风工作。要按照坚持长期治理、健全长效机制、落实治本措施“两长一本”的部署,深入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5)加强和改进检务保障工作。按照“强办案,强监督,强管理”的要求,大力实施科技强检三年规划,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争取经费保障政策措施,努力完成“两房”建设。■
(作者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