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中政府工作的定位及两点启示
2008-5-15 何 琳

在美国,有几十年、上百年历史的农业合作社比比皆是,它们现已成为各个农场主不可或缺的业务伙伴。在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中,美国政府按照自身的功能定位开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建立高效的市场化的以非政府服务机构为主的合作社服务体系。美国为农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机构分为两级:国家级和州级。根据美国农业部合作社发展局公布的资料,国家级有28个服务机构,其中6个为政府机构,其余22个皆为非政府机构。各州主要有6个服务机构,仅有州农业厅为政府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提供包括组建合作社、管理合作社、合作社合并、金融、保险、对外贸易、农业技术等多方面服务。非政府机构有高度的人事和财政自治权,一般由其成员通过一定的程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并对内进行管理决策。财政上主要由会员缴纳会费或收取服务费维持机构运转。由于其高度自治,在经营上有较强的灵活性,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目前非政府合作社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几乎涵盖合作社所需要的各个领域,基本适应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要求。 美国农村信用系统和美国农村电话银行基本是美国政府根据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需要投入资金而成立的政府机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政府收回投入机构的全部资金,使其成为独立经营的非政府机构。这种做法在一些为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机构中实行,并已成为一种模式。

二、明确的政府工作定位。(1)提供非政府机构不能提供的服务。美国政府以提供非政府机构不能提供的服务为自己的责任,通过立法,规定农业合作社发展局每年对全国农业合作社的情况进行统计,并收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预测发展前景。同时根据合作社的发展要求,组织研究出版包括服务、信息、研究的有关合作社基本知识的书籍,并在互联网上免费提供这些资料和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这些书籍,为使农业合作社知识在农民中普及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2)采取资助、授权、参与决策等多种措施调节、引导、扶持合作社及其服务机构的发展。美国农业合作社委员会(NCFC)是一个非政府的合作社服务机构,美国政府通过吸收NCFC的官员为美国政府各种顾问委员会或代表团的成员,让其参与美国农业及农业合作社方面政策和规章的制定,扩大了该机构的影响力。(3)政府高度重视合作社工作,但一般不干涉合作社的内部事务。美国农业部专门成立农业合作社发展局。每年对合作社开展调查、统计、研究、服务等,政府都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与财力。美国国会也鼓励通过合作社的方式来解决农民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合作社的内部组织机构、董事会成员选举和财务运作等事项都由合作社章程决定,只要章程符合合作社有关法律规定,政府无权干涉。(4)美国国会、政府十分重视用法律规范引导合作社的发展,以保证政府政策的延续性。

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中,美国政府的做法给我们的主要启示有两点:

1、要明确政府、市场、合作社的功能边界。我国各级政府,尤其是市县政府,一定要明确政府工作的定位。政府的主要工作是提供市场不能提供和难以提供的“公共产品”,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有关合作社发展的共同问题,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提供合作社的教育研究服务、促进合作社社会服务体系的发展、应合作社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等。政府在指导、扶持、管理合作社的过程中,不能无限制地把行政干预扩张到合作社的内部事务,一定要明确政府干预的界限。合作社的领导人选与经济活动、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问题,应主要由合作社自身内部通过制定章程、签订合同等办法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作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地位;这样的农民组织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其可持续发展才有可靠的保证。政府过分介入,往往就改变了其性质。 

2、多采用非政府服务机构对合作社提供服务。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办法,主要以非政府机构向合作社提供服务。对非政府机构,可采用授权、参与、资助、优惠等多种办法,促使非政府机构对合作社提供社会服务,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合作社服务机构提供税收等优惠措施;对社会急需的合作社服务机构提供直接的资助;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服务机构可授权让其行使一定的政府权力,以促成小规模服务机构的合并与资源整合;让有较大影响的服务机构参与政府决策等多种方式促进合作社服务体系的建立。当然,非政府机构不能提供的必须服务,政府应保证提供,但一旦非政府机构经过发展能够提供这些服务,政府应有计划的退出,并形成一种退出机制。■

 
关于省级政府转变职能的两点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