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人:本刊记者 黄泽夫
解读人: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主任 张清林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7年12月6日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是一个具有很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如何把这一法规贯彻好、落实好,这是当前广大农民、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需要各级领导尤其是市县领导认真研究和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参与《实施办法》起草工作的湖北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主任张清林。
记者:出台《实施办法》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张清林:出台《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主要有这样几点:
一是促进发展。我省现有近1000万个农民家庭,约有3900万乡村人口,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1102个,入社社员49万人,入社人数仅占乡村总人数的1.2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很不够。发展农村经济,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需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发展。
二是规范行为。我省虽有10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有些合作社在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够规范,尤其是在运作上还有相当部分合作社很不规范,《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
三是维护权益。近年来,我省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非法干扰,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财产也有受到侵犯的现象。《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依法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是保障国家法律实施。《实施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将《合作社法》落到实处,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总之,这个《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真正走上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贯彻实施好这部法规,必将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必将促进我省农业结构调整;必将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必将使农民这一市场主体的作用得于更好地发挥。
记者:《实施办法》对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作了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张清林:《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探索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以及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制定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并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该条第一款共分五层意思。第一,“县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计划”;第二,“制定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探索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以及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情况来考虑”;第三,“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交流平台”,就是建设和完备信息服务网络,实现电脑联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各种信息的快捷服务和交流;第四,“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的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第五,“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
该条第二款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在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应当发挥的作用和职能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必须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纳入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必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必须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记者:《实施办法》对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了哪些具体扶持优惠条款?我省入社农民能得到哪些实惠?
张清林:主要是六个方面:
一是财政、金融支持。《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并逐步增加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成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活动;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各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具体措施,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有效服务。各级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上述两条规定表明,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会逐年得到财政上的更大扶持,而且在生产经营流通资金紧缺急需贷款时,可以得到信用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有效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二是农业建设项目支持。《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应当予以公布,并优先安排和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能承担农业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将被优先安排或被委托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
三是国家税收上的优惠。《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用地、用电方面的优惠。《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农业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这里所指其种植、养殖环节,包括加工、储藏等各个环节,其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五是政策上的鼓励。《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地理标志和注册名优农产品商标。对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地理标志证书和名优农产品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
六是社员能够得到有效的生产经营上的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及时向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以及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民入社后,可以在合作社章程约定下,充分享受合作社提供的生产资料、品种引进、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生产加工和产品销售等各个方面的服务。
记者:《实施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了哪些具体保护条款?
张清林:《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及其他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履行生产经营和管理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强迫农民建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财产,不得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集资、收费、罚款和摊派。”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经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提供哪些指导和帮助?
张清林:《实施办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省里为省农业厅,各市、州、县为农业局或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简称经管局)。其主要职能职责,就是“六个字”:指导、扶持、服务。作为省里的主管部门,省农业厅将切实负起责任,积极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为它们服好务。
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何指导和帮助,《实施办法》第六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农业(经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提供下列指导帮助:(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组织创办人员进行免费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三)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提供便捷服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拟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这里对主管部门不仅要求做好上述指导帮助,而且每年必须拟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应紧密结合本行业特点做好各自的指导帮助工作,如:工商部门要做好工商登记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工作,科技部门要做好科技推广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工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