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从此将翻开崭新的一页。现就新《义务教育法》所提出的新要求作一阐释。
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新体系
新《义务教育法》首次确立免费原则。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我国政府已经决定,自2006年春季起,免除西部省份490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到2007年,中、东部地区各省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这意味着,中国义务教育阶段80%的学生将不再交纳学杂费,意味着在农村全面免征农业税的同时,完整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即将从中国广袤的农村发端,展现一幅崭新的蓝图。
新《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新《义务教育法》将近几年实行的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有关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由此,困扰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投入严重不足问题,将有望得到根本解决。
新《义务教育法》确定了经费保障新体系。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等等。这是对过去“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等义务教育投入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保证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义务教育政府办”的根本转变。此外,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从法律上杜绝了过去那种“转移支付被转移”、“上进下退”等漏洞,使义务教育经费有了切切实实的保障。
依法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尽管各地区义务教育都有了新的发展,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和不同人群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甚至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如果任这些差距继续扩大,势必影响到义务教育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势必影响到教育的公平与公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成为新时期、新阶段义务教育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和发展任务。新《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做出了许多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编制经费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促进学校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并要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等等。而要做到“依法治教”,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教育法》,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强化政府统筹公共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政府是提供教育公共产品、实现教育公平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各级政府统筹公共教育的责任,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将这项工作作为实现“两基”之后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研究制定好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当地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当前要以区域推进为重点,优先解决好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要在促进义务教育整体发展的同时,把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采取切实措施,从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师资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地区、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
——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研究制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对各地政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并将评估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教育政绩的依据。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都要相应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督导评估。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①按照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保障标准,对本地办学条件低于保障标准的学校,制定限期改造计划,尽快使所有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②在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框架下,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基本标准,以促进义务教育投入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③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基本标准,针对农村教师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特别考虑农村小学生源分散、学校规模和班额偏小、教学点较多等特点,实行编制政策和人员经费倾斜,保障其师资的基本需求。④建立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实施定期测评、监控,反馈不同学校的学习质量差异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指导和改进。
——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集中力量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尽快使辖区内薄弱学校逐年减少。充分发挥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与薄弱学校整合、重组、教育资源共享等方式,促进薄弱学校的改造。采取多种交流方法,建立区域内干部和教师交流、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项制度。积极引导超编学校的富余教师向农村缺编学校流动,切实解决农村学校教师不足及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加强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工作。建立生源均衡制度,结合中考改革的实施,将示范高中的招生指标按比例均衡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基本实现初中生源的均衡分布。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建立符合素质教育思想的学校评价、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的标准与办法,制止依据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次、分重点班现象,遏制义务教育“择校风”的蔓延。严格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一校两制”和“校中校”现象,坚决制止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学校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
——努力解决弱势群体公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落实国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使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农村留守子女、城市下岗工人子女和残疾儿童少年得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保障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学校要做到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依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点,在义务教育阶段为国家培养创新人才后备力量的主要途径就是实施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把“实施素质教育”正式写进了国家法律:“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分别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各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要求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等等。
当前,在中小学领域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必须动员教育领域和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既重视治标,更重视治本。以制度创新为主要动力,从源头上弱化应试教育赖以生长的基础,构建实施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和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社会环境。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首”,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学校的主渠道作用。
——继续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行动计划”,完善三级课程管理体系,加大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力度,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体育、美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和环境教育。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促进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变革。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把“减负”工作作为各级教育管理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学校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现象的举报和惩戒制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
——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提高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在考试评价中的权重,积极探索公开公正公平的学业考试、推荐选拔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改革学校教育教学评价模式,加强过程性评价、发展性评价和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环节。对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应该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
(作者单位:湖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